劳动纠纷最常见的情形,非解除劳动关系纠纷莫属。
因为,入职和在职期间,什么事情都好商量,都会为了利益而有所妥协。但是离职的时候则不会,这个时候,往往双方已经撕破了脸,抱着今后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对之前所有的恩恩怨怨进行个总清算。
在解除劳动关系中,除了“翻脸”解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既然是协商,就总要有个先提议的,要么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的意思,要么员工先提出解除的意思,双方在这个提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这才叫协商。
这两种方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直接影响的是,是否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是员工提出来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提出解除合同,还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攻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