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必看,60项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建议(六)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2020年07月11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3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57、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58、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


57、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58、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59、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60、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嘉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3619 积分:738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嘉律师电话(1363143993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43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