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经常在劳动仲裁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因为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导致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呢?
对此问题,在实践中同样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表达已将性质定义为报酬,因此,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在广州,一般的劳动报酬认定仲裁时效为2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性质,因此,应当严格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
而这个问题,取决于双方在劳动仲裁中如何去说服仲裁员。因本团队代理的一般是广州公司,所以会利用扎实的事实、以及法律论证让仲裁员采纳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