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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疫情期间,广州公司应当怎么裁员才属于合法?

2020年04月02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6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20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1月20日开始,从钟南山院士发表观点认为新冠肺炎可以人传人以来,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经整整持续了2年多月,而全国至今绝大多数的省份仍在处于二级响应的防控机制,企业的复工复产正在积极有序


 2020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1月20日开始,从钟南山院士发表观点认为新冠肺炎可以人传人以来,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经整整持续了2年多月,而全国至今绝大多数的省份仍在处于二级响应的防控机制,企业的复工复产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过程中,但不可否认,对中小企业的打击仍然是沉重,近期来,本律师接受的最多咨询就是:企业在目前状况下想要活下去,想要裁员,应当怎么做才是合法的。本律师想在这篇文章写写自己的一点看法。


    在此之前,本律师还是建议,企业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先不要动裁员这个念头,可以考虑在其他的方面考虑缩减成本。比如租赁的场所的变迁、或者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等方式先做调整;


    如果确实要裁员,本人以最近一个在广州的外资企业委托,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这个外资企业是多重的结构,该总公司在莫斯科,然后设立了一个塞布鲁斯公司,然后再设了香港公司,最后设立了广州公司。


    由于该公司在目前疫情的冲击下,无法继续经营,考虑关闭或者大幅度减少员工,现在委托我设计方案。


    我提出现在有两个方案给公司进行考虑:

    1、经济性裁员方式。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为什么引用该条款,因为其他的几个条款规定不明确,难以操作,而这次疫情造成的情况,确实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详细地从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报表的利润亏损、订单的大幅度减少先做出充足的证据准备,然后引导他们从自身的规章制度处罚,没有设置工会则应当提前30天跟全体职工说明方案,并提取他们的意见并制订裁员方案。然后再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2、如果大部分员工知晓并愿意接受经济补偿金,仅有几名员工不同意,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除,也就是通过N加1的模式,或者考虑通过提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达成双方达成一致。


    该外企高度肯定本律师团队的设计方案,将综合本律师的方案并上报给总公司,由其拍板最终决定实施何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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