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陈律说法】广州公司小股东怎么申请公司解散?

2019年01月29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4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hjhhhkv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  近段时间,陈嘉律师碰到有一些广州公司小股东咨询,由于有限公司的运营状况没有预期理想,并有持续亏损的情形,因此想考虑退出公司,但由于自

hjhhhkv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  

近段时间,陈嘉律师碰到有一些广州公司小股东咨询,由于有限公司的运营状况没有预期理想,并有持续亏损的情形,因此想考虑退出公司,但由于自己是小股东,因此没有公司的话事权,而大股东往往不允许退出,也不接受小股东的股权转让,自己很苦恼,特来咨询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目前的规定,解决目前的困境,一般有三种办法: 

1、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回购。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经过前几种均不能解决,只能申请公司解散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困难,因为基于人和性的特征,司法会尽量避免介入公司的内部运营中。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股东的任何一方希望解散公司,均需要证明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经营方面的严重困难,或者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如何判断,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需要法官在实际审理时做出权衡和自由裁量。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无能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即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司股东各方没有设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就唐突地诉讼至法院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其诉讼请求通常不会得到保护。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嘉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3619 积分:738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嘉律师电话(1363143993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43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