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广州专业劳动律师团队收到一家广州公司的咨询:该公司已经在4月份已经注销,但现在劳动者起诉至广州市某法院要求两名股东承担工伤赔偿,他很困惑,公司注销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专业劳动律师陈嘉律师经过认真审阅该案,发现劳动者曾经于2018年2月份的时候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该广州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由于对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的缺乏,导致最终被确认为劳动关系,而仲裁后,该企业也未进行起诉,最终生效后再注销了企业。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作出如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的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虽然广州公司的主体资格因注销而消失,但在本案中,该企业明知道有工伤赔偿的事由可能产生的债务,却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没有将其列为债务,实际属于虚假清算,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可向股东追索的工伤赔偿,所以建议该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以争取减轻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