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期,有客户咨询:其先生平时因为工作需要与客户喝酒应酬,最近在与客户应酬中喝酒中猝死。经派出所进行鉴定后,认定是喝酒为诱因,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请问这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回答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很难认定工伤。分析如下:
判断工伤,主要是判断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与客户的应酬喝酒都在工作时间之外,比如中午或者晚上,而且应酬也并非在工作地点,与客户喝酒也难以证明是工作原因,所以较难认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