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律师 08:00-22:00
陈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631439933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企业使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作者:陈嘉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仲裁浏览:897次举报



问题


最近,有客户咨询: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困难,想要进行裁员,准备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么做合法吗?


律师回答


这个问题可能比企业想象的更加复杂。


我们先看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依据该款规定,企业必须先跟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这是企业容易忽略的一个必经程序。


其次,什么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直接规定。


我们只能参考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条文的说明》,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所以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经营情况困难,就可以直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往往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情形。


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认定成为违法解除的几率大大提高,从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陈嘉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3631439933
    •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2.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1次 (优于94.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2次 (优于97.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429分 (优于94.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7篇 (优于9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嘉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1258 昨日访问量: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