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有客户咨询: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困难,想要进行裁员,准备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么做合法吗?
律师回答
这个问题可能比企业想象的更加复杂。
我们先看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依据该款规定,企业必须先跟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这是企业容易忽略的一个必经程序。
其次,什么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直接规定。
我们只能参考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条文的说明》,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所以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经营情况困难,就可以直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往往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情形。
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认定成为违法解除的几率大大提高,从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