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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后的巨额借款行为,不应当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袁X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被告XX系被告XX的妻子。袁X与XX2014年起有长期往来的相互协助、相互借款的行为,XX2014年11月起陆续进行了还款。在2020年期间,袁X找不到XX,便多次前往XX家中,XX这才得知路XX的借贷行为。在袁X长期的堵门、威胁下,XX不得已签下《承诺书》,承诺自己将对XX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3年9月12日,袁X不顾XX陆续偿还的借款,直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XX、高XX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及逾期利息200多万。收到法院传票后,XX、高XX找到张红斌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前,张红斌律师积极梳理证据材料和准备答辩状,并代理XX、高XX与袁X及其律师沟通,最终袁X主动撤回起诉,维护了XX、高XX的合法权益。

[相关工作]

张红斌律师接受路XX、高XX委托后,与路XX、高XX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随后,张红斌律师通过梳理双方来往资金流水,积极向法院举证并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前,张红斌律师持续与袁X及其律师沟通,通过证据、时效、法律和同类案例,说服袁X主动撤回起诉,最终帮助路XX、高XX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评析]

本案中,三份《借款借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原告与被告XX,三份借款总额计125万,被告XX借款后均用于个人使用,被告XX并不知道有这笔借款存在更不知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一、二、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XX的借款总额已超出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原告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125万元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故案涉借款不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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