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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被支持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XX多次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每段劳动关系中申请人陈XX均任职安保人员。其中:其中: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劳动关系基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人提出辞职而解除;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与被申请人某分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基于2020年10月申请人提出辞职而解除;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与被申请人某分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日基于申请人提出辞职而解除;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与被申请人某分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28日基于申请人提出辞职而解除。以上的劳动关系均因申请人主动离职而终止,且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企业义务。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将以上有间断的劳动关系描述为不间断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予以确认此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张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案件结果]

本案仲裁开庭审理,张XX律师代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人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员会视为其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作出了仲裁决定书。

[律师工作]

张XX律师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后,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会谈梳理全部材料掌握了案情全貌。随后,张XX律师通过梳理证据积极向仲裁委员会举证并提交答辩意见。开庭之日,张XX律师准时出庭,做好了出庭应诉的全部准备。

[相关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安保人员,在被申请人总公司、多个分公司之间反复入职又离职。在物业管理行业的安保工种中,人员流动极大。同一人员反复多次与同一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非常常见。但每段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应当单独客观进行评价。申请人笼统地将其与被申请人2015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期间的劳动关系描述为不间断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予以确认,并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庭应当客观评价各段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并据相应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价有关争议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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