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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逾期付款,张XX律师为出卖人追回欠款45万元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9日前向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516(暂定)台传递窗,单价为1550元,合同总价暂定为799800元;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送货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由双方在收到货物当日共同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付款方式为按进度及比例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320000元预付款,供货结束后,办理最终结算,一个月之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生育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送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了320000元预付款。经双方结算,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最终供应了501台传递柜,货款总额为776550元。

2023年2月24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复函“关于贵司XX区方舱隔离点应急建设项目采购合同的催款函已收悉,贵司提出的456440元欠款,我司现商定于2023年3月内支付20万元,2023年4月内支付10万元,2023年5月内支付剩余156500元。”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复函时间支付货款。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遂委托张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张XX律师积极举证、质证、答辩,一审判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4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张XX律师接受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后,与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随后,张XX律师梳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张XX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一审、二审均严谨准备材料、出庭应诉,最终帮助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的复函中对应付货款金额已进行了确认,视为原、被告双方对货款的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的货款金额进行支付。关于质保金是否应扣除问题,合同中虽约定了货款的 3%作为该货物的质量保修金,但根据被告的陈述因疫情大爆发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就被征用,从疫情大爆发使用到本案审理时已满一年,且目前该工程将被拆除,竣工验收已无实际意义,故被告应当将未支付全部货款 456550 元一并向原告支付。关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或逾期支付货款,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复函中的最后一期支付时间为 2023年5月内,原告主张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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