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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未签订买卖合同,也能达成收取货款的目的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X系多年合作关系,张XXX提供所需的货物、XXX支付货物款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3年1月16日,XXX出具《证明(承诺)》,承诺向XX支付5万元的货款。2023年4月25日,XXX对账后,X在《证明(承诺)》下方补充写明“2023年4月止大约欠款230000元”。X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前向XX付清所有欠款,张XX遂委托张XX律师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张XX律师积极配合调解员工作,最终在调解阶段与X确认了货款金额、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工作]

张XX律师接受XX委托后,与XX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XXX进行了多次交涉沟通提出张XX的诉求。在沟通无果后,张XX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XX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后,张XX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积极配合调解员工作,与X就货款金额、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与协商一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评析]

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的书面买卖合同存在,但原告通过提交送货单、被告签署的《承诺函》等凭证证明了买卖合同的成立且原告作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在出卖人交付义务已完成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款金额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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