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X于2003年1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19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且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一条约定:“自2023年6月16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第三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整),于2023年6月19日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账号:现金)”。第六条约定:“乙方确认并承诺:乙方对甲方的一切请求(包括且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加班费、津贴补贴、各类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均已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已解决,乙方与甲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在本协议签订前全部了结,乙方承诺不再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向甲方及其关联单位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及关联单位承担任何责任”。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1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2023年7月,申请人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被申请人胁迫所签订,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应当认定无效,且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总计35万余元。此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张红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案件结果]
本案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举证、质证、答辩,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张红斌律师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后,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随后,张红斌律师通过梳理证据积极向仲裁委员会举证并提交答辩意见。开庭后,张红斌律师亦持续跟进案件动态,积极配合仲裁员工作,最终帮助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被申请人胁迫所签订,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应当认定无效,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在签署协议书当日,领取了被申请人通过现金支付的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工资与押金,均已包含在上述协议中,且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