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25 日,高X与被告XXX凝土有限公司就高X为 XXX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某某铁路站房三标工程项目 ”商铺混凝土供应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居间协议》。后经高X提供居间服务,XXX凝土有限公司成功签订该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 按照约定向高X支付了部分居间费用, 尚余 414169 元一直未付。高X已经充分履行了《居间协议》所约定的义务,XXX凝土有限公司却始终为支付剩余款项。
高X遂委托张红斌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高X支付居间服务费 414169 元;2、判令被告XXX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高X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年利率3.65%,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暂计算支付 2023 年 8 月 31 日,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XXX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XXX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高X居间费 413764 元及利息(利息以 413764 元为基 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之日止);判令被告XXX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工作]
张红斌律师接受委托后,与高X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高X与被告进行了交涉、沟通。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高X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在被告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积极作出回应。在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原告实现取得应收款项以及资金利息。
[相关评析]
本案中,高X主张要求XXX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用 414169 元。XXX凝土有限公司抗辩高X未提供居间服务,按每立方混凝土提取 15 元的居间费用,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主张调减 居间费用,并反诉要求返还已超额支付的居间费。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 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高X 与XXX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有居间协议, 同时根据庭审查明,XXX凝土有限公司 经高X的居间服务,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开始向中国建筑一 局(集团)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XXX凝土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与高X 签订居间协议就居间事项、居间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显然是对高X提供居间服务的认可,该居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XXX凝土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高X支付居间报酬。虽然XXX凝土有限公司就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公司之间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合同尾款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考虑该部分价款 2315500.57 元与合同总价款 86833936.32 元占比较小,法院对XXX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对居间报酬予以调减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XXX凝土有限公司主张超付居间报酬与法院认定事实不符,对其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XXX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高X居间费 413764 元。考虑XXX凝土有限公司最后系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于2023年9月28 日收回的混凝土尾款的情节,对高X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 酌定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