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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起火被起诉百万赔偿,张红斌律师为当事人减少赔偿金额75万余元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4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蒋X、陈X、第三人成都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23)川0108民初8196号】【(2023)川01 民终29107号】

[基本案情]

2022年2 月1日00 时25分,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YY物业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XXX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发生火灾。蒋X陈X系夫妻,二人所有的电动车停放在车库发生自燃,引起周围燃烧,火灾烧毁车库及各类电动车。死者樊X某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系劳务关系,樊X某前去救火,导致意外死亡。火灾事故发生后,经第三人及相关部门协调,由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赔偿死者及其他业主的损失,并对现场进行修理打扫,快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补偿死者家属952000 元、补偿业主21172 元、支付救火及恢复现场费用 34584.6元。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XXX.6元。经成都市成华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系蒋X陈X所有的电瓶车电池短路所致

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X、陈X偿还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007,756.6元及利息(以1,007,75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标准,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年2月27日为36,783.1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 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蒋X陈X通过走访了解到张红斌律师具有办理火灾系列案件的丰富经验,于是果断委托张红斌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

[案件结果]

本案在张红斌律师不懈努力下,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陈X不承担责任,判决蒋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8843.90元相较于原告起诉的XXX.6元,本次诉讼张红斌律师为当事人减少赔偿金额75万余元。

[相关评析]

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

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补偿后,追偿的对象是应直接对樊X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侵权责任是对损害结果的责任,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案涉火灾事故的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死亡两个后果,樊X某因火灾窒息死亡经鉴定成立,火灾与樊X某死亡结果是直接因果关系,火灾烧毁停放的电动二轮车导致财产损失,该因果关系是无需另行证明的生活常识。因此,有关的当事人在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1.对蒋X蒋X是起火电动二轮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诉讼中不能提交其电动二轮车为合格非机动车的依据,甚至不能说明自己的电动二轮车的品牌、型号等,蒋X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起火原因负责,蒋X应当对樊X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蒋X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对陈X陈X蒋X虽然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制只是财产制度,不是责任制度,没有证据证明陈X日常也使用、管理案涉电动二轮车,也没有证据证明陈X对案涉电动二轮车起火有具体过错,陈X樊X某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3.对YY物业公司YY物业公司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YY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出租的场地本身没有安全隐患,并维持租赁物本身的适租性,YY物业公司出租场地时场地本身没有火灾隐患,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租赁场地后改造并将之作为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服务的经营场所,也不再属于YY物业公司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共场所,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消防安全负责,YY物业公司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管理不存在过错,对樊X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4. 对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从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看,火灾现场有床、衣柜等生活用品,可以确定樊X某实际在案涉场地居住生活。火灾示意图显示面积不大的过火面包括停车区和床、衣柜放置区,说明停车、充电的经营场所和樊X某的生活居住场所完全连接合一。这属于严重违反消防法的情形,将经营场所和生活居住场所混合,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人,在经营场所内是消防第一责任人,明知存在消防隐患,未予整改消除,放任隐患长期存在,因此发生火灾并发生樊X某死亡的后果,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也应对樊X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责任大小问题。

案涉火灾事故整个过火面积不大,只有蒋X停放案涉电动二轮车左右较小区域,其他电动二轮车正常停放,不能作为火灾蔓延的原因,蒋X作为火灾起因的唯一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人,未适当履行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义务,知道存在“三合一”场所而未予整改,事实上床垫的燃烧也会增加烟雾和有毒气体产生,更易危机人的生命和健康,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当应承担次要责任。樊X某作为雇员和看守人,在火灾发生后固然有扑救的责任,但人力扑救一般在火灾的起火之初有效,超出人力扑救范围的火势下继续冲入火场,则属于不当行为,在无法扑灭火势的情况下,樊X某经人两次劝阻并拉离后仍冲入火场,地下室因空间和通风原因,燃烧不充分和有毒害气体无法扩散,极易发生窒息死亡后果,樊X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社会普通公众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又因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是因生产经营活动雇佣樊X某,过失相抵时需充分考虑经营单位的管理、保护职责,一审判决确定减轻侵权人30%赔偿责任适当。减轻责任后,对樊X某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蒋X承担70%的责任,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三、关于损失确定问题。

案涉火灾事故导致樊X某死亡的人身损害损失和其他停放车辆等的财产损失两部分。就财产损失而言,其他停车人没有过错,其损失应由蒋X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按责任赔偿。樊X某死亡导致的损失,因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定赔偿,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给予的补偿不能作为损失认定,也不产生对蒋X的追偿权。一审判决按法定项目和标准确定樊X某死亡的损失,以及结合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统计表和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情况确定财产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要求。樊X某2022年初死亡,樊X某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455150元,减轻侵权人30%赔偿责任后为318605 元,加上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人身损害部分损失共计348605元。财产损失部分共计21172元。以上损失共计369777元。蒋X应按自己责任承担的70%计258843.9元为成都XXX科技有限公司能追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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