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系夫妻,于 2013 年登记结婚。李某父母分别为李XX、张XX。2023年6月,李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生前在2023 年3月立有遗嘱一份,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份额、保险理赔金、股票账户资金及其他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全部由妻子王某继承。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王某依遗嘱继承上海市xxxx号房屋中李某的产权份额(估价350万元);上海市yyyy号房屋中李某的产权份额(估价150万元);安徽省zzzz号房屋中李某的产权份额(估价15万元);2.原告王某依遗嘱继承被保险人为李某的保险 理赔金 100 万元;4.原告王某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股票账户资金。
李XX、张XX通过走访了解到张红斌律师具有办理继承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于是果断委托张红斌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结果]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张红斌律师积极沟通,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由原告向两被告支付70万元补偿作为老人的赡养费。
[律师工作]
张红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原告律师、承办法官交涉、沟通,明确提出两老人的各项诉求。根据本案进展,多次到财付通、支付宝登地现场取证,为诉讼做证据上的准备工作。为本案后续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张红斌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工作,为老人争取了70万元赡养费。
[相关评析]
一、遗嘱继承中,应当依法为老人李XX、张XX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才能按照遗嘱予以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案中,2023年李某去世时,李某的父亲李XX69岁、母亲张XX60岁,两老人均没有工作,经济非常困难。李XX、张XX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况,应当依法优先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
二、保险金100万元,不具有遗产属性,该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以遗嘱指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本案李某购买的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份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在已经指定收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当直接赔付给收益人,而本案指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所以该份保险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保险公司直接向本案合同中指定的收益人(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赔付。
三、遗嘱之外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李某的遗嘱中并没有对王某名下的属于李某所有的夫妻共有财产及其他遗产作出安排,该部分财产属于遗嘱之外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且两被告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应适当照顾多分遗产。
因此,两被告按法定继承,有权依法继承除遗嘱财产之外的李某遗产,包括:李某生前配偶王某名下的银行、基金、股票、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中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及李某生前所在企业为其开设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全部余额、所在企业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