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未约定担保,也可让法定代表人负连带责任
-- XX电机公司与XX机械设备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XX电机公司与XX机械设备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XX机械设备公司在XX电机公司处购买了多批电机。2022年3月16日,XX机械设备公司向XX电机公司出具货款付款计划书,承认有38万余元货款尚未向XX电机公司结清,并计划自2022年3月起,每月向XX电机公司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但XX机械设备公司仅在2022年3月31日支付了5万,之后再无付款行为。张红斌律师受XX电机公司委托积极与XX机械设备公司交涉、沟通,在准备充分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在诉前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为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保障XX电机公司能够顺利拿回货款,通过张红斌律师积极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实现让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为本次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实现XX电机公司取得货款的委托目的。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XX电机公司委托后,与XX电机公司负责人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XX电机公司与XX机械设备公司进行了交涉、沟通。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XX电机公司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先调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因与XX机械设备公司前期沟通不顺,张红斌律师受XX电机公司委托及时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将XX机械设备公司名下账户在案涉标的金额内进行冻结。
4、在诉前调解中,张红斌律师积极督促调解员工作,最终在立案后两周内达成调解,为XX电机公司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即在买卖合同无担保的情形下,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保证XX电机公司最终能取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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