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商品包装是否侵犯商标权应以“公众是否容易误认”为标准
——X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X公司侵权注册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X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X公司所生产出售的“浴霸”外包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委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张红斌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庭审。
[案件结果]
本案经由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浴霸”产品外包装使用英文字母的标识以及图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字形、字母数量不同、排列方式、布局大小、字体字形及颜色不同,产生布局及视角上的实质差异,在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知名度及显著性的情况下,两者整体上不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未构成侵权,被告销售商品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与被告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
2、随后,张红斌律师受被告委托对案涉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并固定应诉材料。
3、张红斌律师受被告委托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后持续跟进案件动态。
5、庭审时,张洪斌律师在被告授权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最终帮助被告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