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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后不还钱,让欠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签订《借款合同》后不还钱,让欠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蒋X诉高X、同X公司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41017日,高X向蒋X借款,同X公司作为保证人,三者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1017日至20141116日)。合同签订当日蒋X向高X指定账户转款60万,高X于当日出具《收条》。20141230日,同X公司与蒋X就该《保证借款合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用同X公司在西X公司享有的33.33%股份及派生权益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20148月至20151231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X与高X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张红斌律师受蒋X委托积极与高X、同X公司交涉、沟通,在准备充分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由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蒋X与高X、同X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X未按约归还本金行为违约。故判决高X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支付资金利息、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同X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支持蒋X对同X公司承诺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蒋X委托后,与其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蒋X与高X、同X公司进行了交涉、沟通,明确提出蒋X的各项诉求。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蒋X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因与高X前期沟通不顺,张红斌律师受蒋X委托及时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将高X、同X公司名下账户在案涉标的金额内进行冻结。


4、在庭审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结合梳理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向法官、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最终帮助蒋X实现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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