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克扣工资、不买社保,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到原告单位担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9月30日被告离职;月工资口头约定为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5月至8月,被告工资均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李XX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月工资2323元,6月7980元,7月7680元,8月5542元。2017年11月10日,被告向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崇劳人仲委裁字[2017]27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委托张红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应诉。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5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自2017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8月、9月克扣的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及因拖欠工资、未购买社保而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与被告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被告与原告公司进行了交涉、沟通。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被告委托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3、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
4、在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为被告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即获得被克扣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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