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支付应付款、赔偿资金利息
——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6日,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中国移动终端公司XX川分公司终端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甲方)购买XX公司(乙方)供应的手机终端产品,并在合同第5条约定了对产品的“价保、折让及返利”规则。
2014年12月18日,XX公司向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出具《返利函》,确认对某机型给予提货返利费60万余元。同日,XX公司向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出具《价保函》,确认价保费50万余元。2015年1月14日,XX公司按约分别开具了销项负数发票。后XX公司与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共同确认形成《对账函》,确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保价返利结算未用余额为XXX元。2018年3月5日,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向XX公司送达律师函,对上述款项进行催收。XX公司至起诉之日未向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2018年11月23日,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委托张红斌律师代理其公司处理本案纠纷,张红斌律师在了解案件全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判决XX公司向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支付价保费、返利费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委托后,与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与被告进行了交涉、沟通。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移动终端XX川分公司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在被告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积极作出回应。
4、在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原告实现取得应收款项以及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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