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5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不合理调岗降薪,可取得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甲在2013年6月入职成都X财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任会计,该公司股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股东田X。A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与成都X财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甲于2018年5月开始为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缴纳其社保,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表与工资条在加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回收。
2018年7月,A公司找借口为甲调岗,将其从会计岗位转为市场开发工作,但甲不同意,A公司要求甲交接完原有工作才发放上月工资。甲交接工作后一直考勤打卡至9月27日,于9月28日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甲与A公司进行劳动仲裁,A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甲委托张红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应诉。
[案件结果]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甲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 A公司对甲的调岗调薪不具备合理性。故判决:A公司向甲支付2018年8、9月工资1万余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甲委托后,与甲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甲与A公司进行了交涉沟通。
2、随后,张红斌律师受甲委托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明材料。
3、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甲实现取得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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