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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房款后未按约交付,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4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支付购房款后未按约交付,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缪XX与阆中XX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缪XX与阆中XX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补充协议》,约定缪XX购买阆中XX公司开发的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远翔物流商贸城的商品房,阆中XX公司应在2018年7月30日前向缪XX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缪XX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但阆中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缪XX委托张红斌律师办理此案,张红斌律师与阆中XX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无果。在准备充分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的交付因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交付时间调整为2019年5月31日,但截至2019年5月31日,阆中XX公司未向缪XX交付房屋,阆中XX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阆中XX公司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每日32.8元的标准向缪XX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至房屋满足交付条件并通知缪XX接房期限届满之日止。

[律师工作]

1、接受缪XX委托后,张红斌律师积极与阆中XX公司及其顾问律师交涉、沟通,明确提出缪XX的各项诉求。

2、根据本案进展,多次到阆中XX公司售楼部现场取证,为诉讼做证据上的准备工作。

3、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缪XX委托起草起诉状、证据及证据目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为缪XX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为其挽回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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