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方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维权
——四川XX公司、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四川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四川XX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9月4日分别向成都XX公司交付地板,金额共计27万余元。成都XX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3万余元未支付。四川XX公司委托张红斌律师与成都XX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初步协商未果,张红斌律师在准备充分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成都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出具的《对账函》确认了欠款金额,判决成都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支付货款13万余元,并向四川XX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四川XX公司委托后,与四川XX公司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四川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沟通,明确提出阮X的各项诉求。
2、随后,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四川XX公司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四川XX公司实现了取得货款及利息的委托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