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21日,邛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A给付B货款11万余元及资金利息。2002年6月28日,法院判决将A所有的案涉房屋作价12万余元交付给B,其中涵盖有“临公路空坝水泥路”120平方米。2002年7月2日,邛崃法院将该折抵房产执行交付给B。
2010年6月8日,华蓉XX、冯XX、B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 B将案涉房屋抵偿所欠成都华蓉XX的债务12万余元,成都华蓉XX将该房产又抵偿所欠冯XX的债务13万元。后在房屋交付冯XX过程中,因“临公路空坝水泥路”的使用权与A发生纠纷。
A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以A与该宗土地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A的起诉。A委托张红斌律师代理此案,张红斌律师在了解案情全貌、做好充分准备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A主张其基于和邛崃市《关于占用土地协定书》而享有争议空坝土地使用权,A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程序。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
[律师工作]
1、接受A委托后,张红斌律师积极与冯XX交涉、沟通,明确提出A的诉求。
2、根据本案进展,多次到案涉房屋处现场取证,为上诉做证据上的准备工作。
3、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A委托起上诉状、证据及证据目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为A在本案中争取了扭转结果,实现其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的委托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