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一审判决各占50%,二审改判
——梁XX、刘XX同居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刘XX、梁XX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1年10月梁XX、刘XX购买了四川XX和XX公司(以下简称“蓝光XX公司”)开发案涉房屋,该房总价为714571元,刘XX分别于2011年10月4日、10月14日以POS机刷卡支付给“蓝光XX公司”200000元、50000元。该房房款已结清。2014年5月16日,该房登记在梁XX名下。
刘XX、梁XX分手后,刘XX向法院提起进行房屋析产之诉,一审判决双方各占该房屋50%的份额,由梁XX补偿刘XX40万元。梁XX不服,委托张红斌律师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书面审理查明,讼争房屋购买总价为714571元,刘XX投入250000元,梁XX投入464571元,依照梁XX与刘XX在该房屋中的资金投入比例,并考虑房屋的增值部分,判决梁XX应补偿刘XX27万余元。
[律师工作]
1、接受梁XX委托后,张红斌律师与梁XX进行会谈,掌握案情全貌。
2、根据本案进展,多次和刘XX沟通、交涉,并在此过程中收集证据,为上诉做准备工作。
3、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梁XX委托起草上诉状、证据及证据目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张红斌律师在上诉状中言简意赅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诉求、理由,经法院书面审理后得到认可,张红斌律师为梁XX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