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1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投资项目未实施,投资款项转为借款,法院判决归还并支付资金利息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被告A以与原告C合作投资开设采砂厂为由,从原告处先后借款69万元。后项目未实施,原告C要求被告A归还投资款。被告后自愿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6883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2月前归还。被告A于2019年2月6日向原告补充说明,明确借款本金为69万元,利息为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均推脱。张红斌律师受原告委托积极与被告交涉、沟通,在准备充分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案涉借款金额为688300元、延期期限已经届满,判决被告A、B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C归还借款本金6883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原告C委托后,与原告C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原告C与被告A、B进行了交涉、沟通。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原告C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为原告C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实现取得借款金额及资金利息的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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