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3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疫情无法经营为由被辞,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8日,A至B公司任设计助理。双方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月工资4500元。
2020年2月9日,B公司口头通知辞退原告,2月11日通过微信以“公司2019年经营不善亏损、2020年因疫情原因亦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为由通知要求原告A办理离职手续。
A提起仲裁,申请B公司支付2020年1月工、2020年2月1日至2月10日工资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仲裁裁决仅确认B公司应向A支付的工资。A对此不服,委托张红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受波及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是客观事实,但此因素并不能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任意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判决B公司应向A支付未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A委托后,与A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A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沟通。
2、在初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A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为A公司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实现得到工资及赔偿金的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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