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上诉人A、被上诉人B均系九星XX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登记成立, A出资210万元,B出资2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A,监事为B,B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所有事务。
一审中,A认为B将九星XX公司账户内共计19万余元分多次转入其个人账户损害公司利益,故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对A的主张不予支持。A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B向九星XX公司返还私自挪用的资金38万余元。
张红斌律师受B委托后积极与B、九星XX公司交涉、沟通,并协助B整理证据。在准备充分后,起草答辩意见提交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A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B未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上诉主张,同时明确其上诉事实及理由系主张B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A主张B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超出了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B委托后,与B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B与第三人九星XX公司进行交涉、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固定了证据。
4、法院上诉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及时起草答辩意见并提交至法院。
5、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B胜诉,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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