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何追偿到期未偿还的贷款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B银行与A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B据A的申请,向其发放个人购置车辆的贷款,金额为12万余元;贷款期限36个月;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A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向B提供抵押担保。易XX公司向B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营销推荐及担保函》,载明愿意为A就车辆消费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归还向B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0年1月20日,B向A发放了上述贷款。A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8月11日,尚欠B借款本金10万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960.94元。B为实现债权,委托张红斌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A在偿还贷款分期款项时存在逾期行为,B有权按约要求A偿还欠付全部剩余的贷款本息。判决A限期向原告偿还欠付全部剩余的贷款本息;A向B支付律师费;成都XX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工作]
1、张红斌律师接受B委托后,与B进行会谈掌握了案情全貌,并代表B与A、成都XX公司进行了现场交涉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固定了证据。
2、随后,张红斌律师受B委托向A、成都XX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再次主张B权利,明确提出B的各项诉求。
3、在发送律师函无果后,张红斌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B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立案后,张红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动态。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帮助B实现了取得贷款本息的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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