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斌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比例过低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张XX、熊XX与阆中XX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张XX、熊XX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但阆中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张XX、熊X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阆中XX公司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每日30.57元的标准向张XX、熊XX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至房屋满足交付条件并通知张XX、熊XX接房期限届满之日止。
张XX、熊XX对违约金标准不服,委托张红斌律师以“一审法院一味调低违约金标准,并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购买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年度违约金=购买商铺的总价×4%。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总房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4%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该房屋满足交付条件并通知张XX、熊XX接房期限届满之日止。
[律师工作]
1、接受张XX、熊XX委托后,张红斌律师与张XX、熊XX会谈了解案情全貌。
2、根据本案进展,多次到阆中XX公司售楼部现场取证,为诉讼做证据上的准备工作。
3、张红斌律师根据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受张XX、熊XX委托起草上诉状、证据及证据目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张红斌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为张XX、熊XX在本案中争取了最大利益,为其挽回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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