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御钦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宁。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28日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御钦,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宁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芳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小梅、陈军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及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存明、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宁及其辩护人杨御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宁在没有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搭网捕鸟、用录音机录制的鸟鸣声诱捕野生鸟类的方法,先后三次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马塘竹溪冲村某某组四方田坎、垅田坎上、脚坡组丫叉冲非法捕捉野生画眉鸟14只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宁狩猎的时间为禁猎期,其狩猎的地点为禁猎区,其使用的狩猎工具及狩猎的方法均为禁止的工具及方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杨某宁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土桥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杨某宁非法狩猎案涉案野生动物鉴定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知、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证人杨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宁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杨御钦提出被告人杨某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宁判处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杨某宁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