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御钦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御钦,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审第三人:曹先某,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第三人吴某、曹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以田某班组悬臂式挡土墙工程量表为依据于2020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田某出具了厂区悬臂式挡土墙混凝土、模板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吴某在田某班组悬臂式挡土墙工程量表上签名确认田某班组的工程量,吴某、曹先某均在厂区悬臂式挡土墙混凝土、模板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签名确认并已支付田某总工程款256833元的70%进度款计179700元,该行为是否视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原审法院应予查明。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芷江二水厂项目部签订的只是劳务分包合同,田某作为只做劳务的实际施工人,对被上诉人承建的整体工程(包括涉案工程)是否通过验收、投入使用及案涉工程“优良”的具体内容并不掌握,原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与其,不符事实与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撤销,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