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某甲,女,生于1975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律师,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姐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正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