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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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某甲,女,生于1975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律师,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姐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正乾

杨辉律师正直刚毅,勇于伸张正义,坚持“做事先做人”的原则,以法治的精义,开拓进取。二〇一二年起开始做专职律师,承办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