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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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杨X等与陕西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杨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陕西XX公司)、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歧坪镇政府)、苍溪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原告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XX公司、歧坪镇政府、苍溪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判令被告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苍溪县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苍溪县东河中XX河流治理工程3标段,位于苍溪县,系防洪治理工程,财政资金项目,由被告苍溪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因工程建设中未设计市政污水排放项目建设施工内容,经被告歧坪镇政府向苍溪县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会议讨论、县领导批准,将苍溪县歧坪市政管网工程纳入河堤项目同步实施,并由被告苍溪县水务局纳入统一核算和审计。此后,原告全额垫资、自雇人员、自备机械、采购材料,组建技术力量与施工队伍,对该市政污(雨)水管网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并借用被告陕西XX公司名义与被告歧坪镇政府签订《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质按量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该工程也顺利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被告苍溪县水务局向苍溪县审计局报送审计,确认工程内容为铺设混凝土管道、河堤背坡回填、路面恢复、挡土墙、排水沟等,实际完成建安工程投资XXX.00元。
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自行组织人、财、物,按质按量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原告有权取得该工程的全部价款,未实际施工的被告陕西XX公司应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发包方歧坪镇政府、管理人苍溪县水务局在欠付款范围内也具有支付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XX、杨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信息。
2、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陕西XX公司与歧坪镇政府签订;拟证明工程概况、施工时间、工程价款、工程量等。
3、竣工资料。拟证明该工程的施工过程、工程已竣工,且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4、工程结算审计函。拟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苍溪县水务局承担工程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5、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拟证明经审计,涉案工程实际工程款为XXX元;工程验收合格。
6、歧府(2015)13号、101号文件;苍水(2016)11号、103号文件。拟证明涉案工程系县委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增设,被告歧坪镇政府为业主单位,被告苍溪县水务局为资金供应方。
7、和解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陕西XX公司达成的和解意见,原告愿意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
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1、本公司确实与被告歧坪镇政府签订过《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合同》,但前前后后签了二、三次,不清楚那一份是最终的合同,也不清楚签订时间;2、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工程款,待工程款支付到我公司后,扣减应该收取的费用,该支付给原告的部分就支付给原告。但该工程款业主至今分文未付。3、目前为止,工程通过审计后,本公司也没有找甲方催收过工程款;不清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4、工程未通过招投标,不存在原告借用本公司资质的说法。
被告陕西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确实存在,本被告没有什么意见。我单位作为工程主体,确实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至今分文未支付也是事实,未支付的原因是,污水管网是临时增设的项目,与施工方签订的有协议,对资金的来源、支付方式约定的很明确,由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未明确,钱也未到位,所以就没有支付。
被告歧坪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苍溪县水务局辩称:1、本被告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不是工程发包方,该项目为增设工程,发包方为歧坪镇政府,政府将工程纳入河堤建设新增工程,我单位只是按照政府的安排解决工程资金。2、工程款的支付按照被告陕西XX公司与歧坪镇政府的合同约定,资金来源是由歧坪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将工程项目纳入河堤建设新增工程,对资金的来源、支付时间未落实;3、资金至今未落实解决,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最终会得到解决。工程的质量、工程款的金额由发包方进一步确认。4、本案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堤防工程结余资金,纳入政府统筹解决,但该解决方案不是合同约定,也不是法律规定,所以水务局在本案不应当承担责任。5、一旦资金落实下来,我单位可以马上支付,支付给谁,由发包方和施工方进行确认。综上,我单位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我单位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超出法律规定。
被告苍溪县水务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2日,苍溪县东河堤防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同年1月26日被告陕西XX公司于中标,同年2月20日签订了《东河堤防施工合同》,同年3月动工。在堤防工程施工中,因河堤项目设计时,未将歧坪场镇老城区污(雨)水管网纳入统筹规划,存在严重缺陷。苍溪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东XX、漓江镇、歧坪镇污(雨)水管网工程与堤防工程同步建设,由原河堤项目中标单位实施。
2015年11月30日,被告陕西XX公司与歧坪镇政府签订《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称被告歧坪镇政府为建设单位(甲方),称被告陕西XX公司为承包施工单位(乙方),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工程地点:苍溪县歧坪镇;合同金额:暂定肆佰万元(小写¥:XXX.00)在竣工验收后最终按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确定本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费;开工时间:2015年12月10日,竣工时间:2016年10月9日。二、工程质量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工程质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三、工程价款计算,甲方申请有资质单位进行价格核算,然后交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以评审价格为结算依据,以审计价为最终付款价。四、资金来源及工程款支付,甲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此工程纳入河堤建设新增工程;或积极向上级争取纳入二期市政管网建设项目。在审计结束后及时支付施工费。五、工程量的确认,乙方根据施工进度向甲方提供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由乙方和甲方监理签字确认。”合同还对安全责任、工程期限、工程监理、违约责任、未尽事宜等作了约定。甲方歧坪镇政府加盖印章,代理人杨X签字,乙方陕西XX公司加盖印章,代理人杨XX、杨X签字。
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原告杨XX、杨X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完成了工程的施工。2015年7月1日,被告苍溪县水务局作为建设单位、苍溪县XX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被告陕西XX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四川XX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7年10月25日,被告苍溪县水务局向县审计局发出苍水函(2017)84号“关于对歧坪滨河路排水工程结算审计的函”,载明“县审计局:苍溪县XX排水工程属东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三标段的附属工程,……现场施工已全部完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完善了相关软件资料。2017年8月17日,已通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请贵局对歧坪镇滨河路排水工程进行审计”。2018年2月9日,受苍溪县歧坪镇政府委托,四川XX公司作出川珂兴苍咨字(2018)6号《关于苍溪县歧坪市政管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报告》,审计意见为:苍溪县歧坪市政管网工程送审金额为XXX元,审定金额为XXX元,审减金额为418289元。竣工验收与审计完成后,涉案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一直未予落实,致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2018年7月19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XX、杨X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同时查明,2018年8月23日,被告陕西XX公司(协议甲方)与原告杨XX、杨X(协议乙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因工程款收取发生争议,已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友好处理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认可审计机构四川XX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本工程的工程款为XXX元。二、按审计金额XXX元,甲方收取资料建档费、资料费、车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该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因任何原因发生调整;支付时间为:如业主分次付款,甲方在第一次、第二次付款时各收取4万元;如业主一次性付款,甲方一次性收取。工程税金由乙方承担;工程的成本票由乙方提供,若乙方未提供成本票的,乙方按审计金额的5%(即约168000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元整)向甲方缴纳费用(缴纳时间为甲方开据税务发票的同时,但不超过两次),由甲方代购。三、本工程应付的民工工资、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施工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全部法律责任。四、本工程的质量问题,如需修复等,产生的修复费用,乙方承担。质量保修按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负责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全部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配合业主等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六、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苍溪县水务局共同向苍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整个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陕西XX公司代理人陈X在该协议书签了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杨XX、杨X也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具了结。
另查明,涉案工程项目在建设时无任何资金来源,堤防工程无节余资金,亦没有其他类似项目来解决。被告苍溪县水务局已向苍溪县财政局申请报告,建议纳入县财政统筹解决。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属实市政建设,建设主体应当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且本案被告歧坪镇政府以建设单位的身份与被告陕西XX公司签订《苍溪县XX-污水排放管网工程施工合同》,亦为涉案工程合同相对方,故被告歧坪镇政府应当为该工程的建设主体。被告苍溪县水务局作为行政与行业主管部门,其发出的苍水(2016)103号文件虽有“县水务局和四乡镇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并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参与竣工验收,涉案工程资金也由苍溪县水务局向财政部门申请报告,但被告苍溪县水务局不是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因此,苍溪县水务局不是涉案工程的建设主体。故原告要求被告苍溪县水务局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歧坪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但实际上系没有建设资质的原告杨XX、杨X借用被告陕西XX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原告杨XX、杨X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工程由原告杨XX、杨X实际建设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杨XX、杨X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的工程款。被告陕西XX公司出借建设施工资质,有义务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并支付相关工程款,其应当对工程款的拖欠行为承担的责任。原告与被告陕西XX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其中约定本次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歧坪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在其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歧坪镇政府应当将下欠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杨XX、杨X。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资金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在审计结束后及时支付工程施工费”,利息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的次日即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双方没有约定利率,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支付原告杨XX、杨X工程款XXX元。并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
二、被告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对陕西XX公司支付原告杨XX、杨X的工程款XXX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XX、杨X要求被告苍溪县水务局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赵X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8元,由被告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被告陕西XX公司各负担8419元。其中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的诉讼费8419元由原告杨XX、杨X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辉律师正直刚毅,勇于伸张正义,坚持“做事先做人”的原则,以法治的精义,开拓进取。二〇一二年起开始做专职律师,承办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