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田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谢XX支付欠款287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漕河镇清水河XX部分工程改造项目,需要石材装修,找到原告提供石材,原告如约提供了石材。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经过结账,被告出具38700元欠条一张。2017年2月被告支付了10000元后,余款总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主张。
谢X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田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包工程需要石材装修,原告依约提供石材。完工后,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10000元后,余款287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提供石材,被告应按结算付款。被告欠款有欠条为证,扣减已还1000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287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XX支付2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