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
律胜于慎,败于疏
15072744989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五万余元

发布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8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骆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3日,被告胡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因被告是XX公司的职工,也是原告经营早餐店的老顾客,出于信任且被告借款期限短,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随后,被告又声称资金不够,分别于同年1月14日和1月15日再次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4000元,余下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X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

原告骆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取款记录、保证书等证据,被告胡X放弃了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X系XX公司职工,原告骆X在该公司对面经营早餐店,双方熟识。2019年1月13日,被告胡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骆X借款30000元,并出具载明“今借到骆X现金叁万元整,在2019年1月21日还清”的借条一份。2019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载明“今借到骆X现金叁万元整,10天还清”的借条一份。2019年1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五天还清”的借条一份。以上三笔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1月至2月间陆续还款2000元,2019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26000元,余下借款本金5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X向原告骆X多次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原告骆X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证实其有合法的资金来源且履行了出借资金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胡X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X借款本金52000元。

胡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072744989
  • 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01分 (优于83.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清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585 昨日访问量: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