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1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江X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3月18日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取出5万元,交给被告江X,被告随后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年后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推诿至今。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江X未作答辩。
原告潘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一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本院依法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X与被告江X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8日,被告江X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潘X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潘X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期现为一年,借款人:江X”。借款到期后,潘X多次向江X催讨,江X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潘X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江X向原告潘X借款,原告潘X如约出借了资金,有江X出具的借条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江X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潘X向江X主张权利,江X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潘X现要求江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偿还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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