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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拒不还款,只能起诉解决

发布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9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经原告弟弟的介绍,被告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钱周转。原告碍于情面,只好出借家中仅有的30000元现金,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被告在借款到期前,只向原告支付利息2600元。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以及原告弟弟一起协商,本息结算由被告还款55000元,承诺2019年年底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一分钱都没有偿还,并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的借款。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未作答辩及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陈X向张X借款30000元,后支付利息2600元。2019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陈X向张X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陈X借张X现金55000元,在2019年一次还清。现因陈X未还款。张X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放弃抗辩,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结算后的借款金额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返还借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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