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终字第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C、D、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是C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D12年 (优于80.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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