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95041630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A、B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董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终字第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C、D、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是C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D
董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995041630
  • 江苏桐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76次 (优于99.0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8次 (优于99.2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4248分 (优于99.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篇 (优于98.82%的律师)

版权所有:董平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8575 昨日访问量:7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