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京口区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初279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XX,住镇江市, 经营者: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京口区XX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口区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京口区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D12年 (优于80.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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