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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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运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无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合伙的本质属性决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五哥酒店,协议有效,合伙关系成立。将原告经营XX酒店的硬件估价70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酒店凝聚原告多年来的心血,包含酒店转让即可获得的价值及商业信誉、稳定客源渠道等无形价值,双方以此作为出资,只要双方同意,都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016年1月8日被告刘XX与原告罗XX妻子刘XX签订的协议书是对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的补充。

在合伙期间,双方因财务管理和费用支出等情况发生矛盾,双方在2015年4月和5月通过第三人进行算账,算账后,双方约定自2015年5月1日起“XX酒店”由被告独自经营两年,被告独自经营期间,原告不再参与,也不分享收益和承担债务。2017年5月1日,两年期满后,刘XX继续经营该酒店,每年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向罗XX、刘XX支付一定的费用。但至今被告不曾向原告支付费用,也未提供其经营期间亏损的证据,双方也未曾清算。至此,双方合伙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双方已无再合伙的可能。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截止目前,该“XX酒店”的硬件价值仍存在。合伙终止时,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硬件价值60%的份额,即4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出资,因双方在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被告可以对酒店进行改造装修,装修后原装修物亦不存在,原告要求返还装修款出资,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5月-2015年4月收入支出明细表中显示本年的净利润为10204元,被告刘XX应当分红4081.6元;转让北面两间门面房获利41000元,被告应分红16400元;被告手里持有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出具欠条两张合计72560元,以上款项合计93041.6元,应当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被告独自经营的2015年5月份亏损56626元,该亏损系被告独自经营期间产生,依据2016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自2015年5月起的两年内该饭店由被告独自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本月产生的亏损不应由原告分担。2014年5月-2015年4月收入支出明细表中还显示库存烟酒、物料等共计46178元,原告退出经营后,烟酒继续由被告使用,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60%的份额为27706.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中,其中70000元已认定为合伙财产,则原告应享有42000元份额,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以上各项相抵后,被告应给付原告396665.2元。无证据证实有合伙债务。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XX与被告刘XX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XX现金396665.2元;

三、驳回原告罗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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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09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