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9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陈XX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唐河县X041(汤郭线)行驶至唐河县××(××)××来(××医院北),与步行人尚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陈XX辩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察觉,帮助救治伤员,认为是在做好事,原告受伤与本人没有关系。请求查明真相。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不诚信,前期经人调解已向原告支付20000元,属一次性赔偿,原告不应要求再赔偿。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陈XX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拉载本村民陈X沿唐河县X041(汤郭线)行驶至唐河县××(××)××来(××医院北),与步行人尚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尚XX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尚XX在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97697.47元。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2020年7月27日,受本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尚XX因本次外伤致颅脑损伤行手术治疗(术中清除搓碎脑组织)构成九级伤残,右侧第2-11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尚XX的后期治疗费用为30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1300元。2020年8月2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尚XX颅脑损伤所致七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596.4元。
另查明,被告陈XX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医疗费发票明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陈XX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尚XX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XX负次要责任,本院结合过错程度,认定被告陈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XX虽然未为其三轮摩托车投有保险,但基于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辆,被告陈XX因自身过错未为其车辆投保,其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的规定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陈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陈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无关,经庭审查明,陈XX及其申请出庭的证人陈X均证实看见原告尚XX携带两个孩子横穿公路,陈XX的三轮摩托车驶过后看见两个孩子哭喊、尚XX倒地,陈XX恒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且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票据核实,外购药人血白蛋白无医疗机构证明,不予支持。
原告尚XX主张的各项损失,在未考虑责任划分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经本院核实确认为:
医疗费根据票据核实,共计97697.47元;
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共计640元(32天×2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共计1600元(32天×50元/天);
护理费标准为128.38元/天,共为8216.32元(32天×2人×128.38元/天);
误工费标准为129.51元/天,原告2019年12月10日受伤住院,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为246天。数额为31859.46元(246天×129.51元/天);
残疾赔偿金:280447.95元(34200.97元/年×20年×41%);
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程度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为20000元;
交通费酌定为640元;
后期治疗费:30000元;
鉴定费:2896.4元。
以上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请求的合理部分共计473997.6元。上述费用,先由陈XX赔偿120000元,剩余部分由陈XX承担353997.6元中的40%即141299.04元。被告陈XX共需赔付261599.0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应再支付241599.04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尚XX各项损失共计241599.04元;
二、驳回原告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陈XX承担2461.5元,原告尚XX承担3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辅助缴费户名:黄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9)。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彭运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