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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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运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755人看过 举报

2022-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8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告张XX从宁XX处获得对刘X的13.8万元债权,并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刘X,但是原告张XX多次催要债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提起以上诉请。

被告刘X未提供答辩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刘X作为债务人向宁XX借款,张XX使用银行卡两次转账给刘X,其中2020年7月13日转账3.5万元,2020年7月14日转账6.5万,共计是10万元,三人之间因其他生意合作,应给宁XX分红3.8万元,由被告刘X给宁XX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宁XX现金拾叁万捌仟元整(小写138000)。于2020年8月23日前归还。借款人:刘X,2020年7月13日”。

2020年9月23日,宁XX与张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宁XX,乙方:张XX…宁XX于2020年7月13日享有刘X债权人民币13.8万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转给张XX。张XX、宁XX自当日通知刘X,张XX成为刘X的债权人…。甲方:宁XX,乙方:张XX。2020年9月23日”。原告张XX与宁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被告刘X。

诉讼中,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郑州市××区××水路(××刺绣路)南、大学××西××楼××、××号房屋(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对被告刘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区××水路(××刺绣路)南、大学××西××楼××号房屋(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本院认为,被告刘X原欠案外人宁XX13.8万元,宁XX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张XX,有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为证,该事实客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久拖不还没有道理,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13.8万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类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辅助缴费户名:黄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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