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运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王XX、牛X新系夫妻关系。孟XX以做生意为由,陆续向王XX借款。2018年11月16日,孟XX向王XX借款380000元,孟XX向王XX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借款人,孟XX,2018年11月16号”。2018年11月26日,孟XX向王XX借款300000元,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借条,今借玉振哥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孟XX,2018年11月26号”。上述两笔借款合计38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借贷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孟XX向王XX借款38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孟XX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因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权,牛X新亦有权对该笔债权进行追要。对于利息,王XX与孟XX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王XX要求孟XX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孟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XX、牛X新借款3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