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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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运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755人看过 举报

2022-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唐河县XX指控,2020年9月底,被告人刘XX将自己的15套银行卡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杨XX,2020年9月30日,唐河县居民肖X以刷单返现为由被诈骗55641元,其中9000元转入刘XX的银行账户,经查询,刘XX出售的银行卡共进账XXX.15元。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害人肖X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刘XX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刘XX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处罚。

被告人刘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刘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刘XX且具有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偶犯,无犯罪前科等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底,被告人刘XX通过其朋友贺XX的介绍将自己的长沙XX、中国XX、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平安XX、XX银行、中信XX、XX银行、XX银行、XX银行、兴业XX、湖南XX共15套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XX。2020年9月30日,唐河县XX居民肖X通过一QQ好友的介绍,下载了“凤凰彩票”APP,后肖X在该平台被他人以刷单返现为由,被骗55641元,其中9000元直接转入刘XX的XX银行账户。

经调取的刘XX的银行交易明细,刘XX上述15套银行卡,共进账XXX.15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XX接湘潭县公安局天易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湘潭县公安局天易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害人肖X的陈述、唐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查询明细、银行卡主体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唐河县XX指控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刘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另辩称被告人刘XX系偶犯的理由,经查,刘XX将自己的15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属偶犯,故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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