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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二审驳回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2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罗某等人因其亲属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后不幸去世,与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罗某等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罗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182504.2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的认定:医院主张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但法院认为医保报销与侵权责任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 会诊费的认定:罗某等人提供了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会诊费,法院予以确认。

3. 交通费的认定:法院根据转院情况及家属陪护情况,酌定交通费6000元。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5. 责任比例的认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0%

6. 程序问题的审查:医院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要求鉴定人出庭并未侵害各方当事人权益,因此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及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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