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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急性胃炎治疗后死亡,一审判决医院赔偿66万余元,二审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刘某和唐某的女儿因呕吐、腹痛等症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胃炎。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肠梗阻、急性胃炎,给予灌肠治疗,排便1次,腹部仍膨隆,遂请小儿外科会诊,建议转院至上级医院。在转院后不幸去世。刘某和唐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女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某、唐某各项损失共计609,685.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责任比例: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过错与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介于同等~主要原因程度范围。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女儿的死亡给刘某、唐某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3. 医疗费的认定:刘某、唐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在两所医院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4. 转院的责任问题:医院主张刘某、唐某强行要求转院耽误治疗,但根据出院记录记载,系在医院建议下根据医院安排进行转院。

5. 尸检问题:医院提出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比例,但法院认为尸检并非鉴定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

参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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