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朱某因左侧腹股沟疝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安排下,朱某于8月15日接受了手术治疗。不幸的是,术后朱某出现心前区疼痛不适等症状,尽管及时向医院反映,但医院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导致病情加重。最终,在转送介入科过程中,朱某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引发心源性休克。朱某的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赔偿。
判决结果: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290240.95元。此外,法院还酌情支持了原告方4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些过错是否与朱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孙大庆律师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指出医院在术前准备、手术时机选择、术后病情观察和对症处理等方面存在过错。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朱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程度范围。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条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表述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
总结:本案的成功胜诉,体现了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严格界定和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和严谨的司法程序,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的维护。
13年 (优于88.42%的律师)
795分 (优于75.08%的律师)
一天内
58篇 (优于98.6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