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9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亲属在被告处门诊行心脏CTA检查,检查过程事出现身体不适,但是被告没有引起重视,仍旧进行检查,最终发现肢体抽搐、呼之不应等严重情况,遂喊来急诊人员进行抢救,急诊人员将病人转移至抢救室,给予面罩吸氧,后自主呼吸消失,予以气管插管,行CT检查排除了脑出血可能,显示脑水肿表现,转入ICU继续抢救,虽经抢救,但是最终病人去世,死亡诊断为休克。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尤其是进行CTA检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操作,没有规范抢救,造成了本身状况良好的患者最终昏迷死亡,因此,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定为10000元;二、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8706元。
法院认为,对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的效力,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52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营养费165元,停尸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470660元,丧葬费24523元,属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法院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要求二人护理主张护理费没有依据,根据当前的疫情防控政策,应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用,按照原告计算的护理费标准,护理费应为660元(11天×120元×50%);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法院酌定2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551231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应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51231元;
二、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4000元;
三、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94元,原告负担188元,被告医院负担4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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